喀什地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喀什地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资金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密集型卫星工厂、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县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利息给予贴息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新冠肺炎疫情贷款本金发生的坏帐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成效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疫情影响。
第六条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从地区本级及县级自有财力中列支。风险补偿金由地、县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额度予以安排,贴息资金按地区承担70%、各县市承担30%的比例筹集和安排。
第二章 贷款发放管理
第七条承贷金融机构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和最近一次一年期LPR确定的市场贷款利率,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中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承贷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发放的新冠肺炎疫情贷款,单笔贷款额度原则应控制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特殊情况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承贷银行审核放贷。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重点用于一季度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复工复产支出。
第九条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申请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承贷银行需在4月10日前全部办理完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条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贷款额度50万元以内的,按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贷款额度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5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贷款利息,并按70%予以贴息。
第十一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向当地同级职能部门申请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当地工信部门审核意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章的贷款合同复合件、贷款发放凭证、计息传票、结息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风险,由承贷金融机构、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20%、80%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
第十三条风险补偿金由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承贷金融机构负责托管。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疏勒县、疏附县、叶城县、伽师县、巴楚县、麦盖提县、泽普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塔什库尔干县等10县市分别设立200万元风险补偿金,其中:地区本级安排100万元,县级自筹100万元。喀什市、莎车县设立500万元风险补偿金,其中:地区本级安排200万元,县级自筹300万元。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金来源包括地、县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收益、追偿回收款等。
第十六条地区及县级人民银行应建立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预警机制,承贷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不良率超过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政策制定,筹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资格、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用途的审核,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配合财政部门加强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负责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做好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发放;指导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健立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贷款预警机制。对业绩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常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二十二条各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研究针对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产品,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同时做好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确定承贷金融机构,研究制定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尚未设立县级人民银行的,由地区人民银行指定辖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中小微企业新冠肺炎疫情信贷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贷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由喀什银监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列入诚信黑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喀什地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喀什中心支行、喀什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