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新疆发布九条措施,全面促进全疆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记者从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了解到,这九条措施分别是支持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规范乡镇农村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
据了解,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是整合现有资源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的一种体现,是产业链的整合与重构,是一种独特的新型商业模式。互补主要体现在产品、现金流和供应链协同三个环节,最终达到产业链一体化的目标。
施行新措施后,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两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可合并为一张(需注明经营方式);批发和零售都作为企业内设部门。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即在药品经营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下开展配送业务,批发和零售部门设置相对独立质量管理体系。
自治区药监局副局长刘洪彬介绍,此次政策制定,严格遵从上位法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例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填补了政策上的空白);积极支持企业发展需求,大踏步的创新和突破(例如支持连锁化经营,允许单体药店特许加盟连锁企业);充分考虑民生问题需要,有原则地放松政策,将通过实在的政策红利,助力新疆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继续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药品监管”体系,通过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抓好“药师远程审方”“电子处方”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药品智慧监管新模式。同时,要认真提炼在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如台账制度、明察暗访制度、有奖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全面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益。
据了解,今年4月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在全疆范围内开展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了拉网式清查,对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非法渠道购进、验收养护不到位等行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