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概貌: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作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配套区,位于霍尔果斯口岸西南部,距伊宁市88公里。规划面积9.73平方公里(其中国家批复面积9.73平方公里),东至312国道,西至边界线,南至霍尔果斯都拉塔公路,北至振兴路。
发展优势:
霍尔果斯口岸是我国西北五省综合运量蕞大的国家一类陆路口岸,距中亚经济中心阿拉木图市378公里。精伊霍铁路将于2008年底建成通车,并将于哈国接轨;果霍高速公路将于2008年底建成通车。霍尔果斯口岸是中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具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优越的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等几大突出优势。
产业定位:
发展面向中亚的进出口加工业,重点是轻纺、食品、机电、建材、化工、皮革深加工等产业。
发展现状:
2008年实现工业增加值1.19亿元,增长94.5%;完成工业总产值4.4亿元;就业人数584人;出口创汇2.85亿元,增长1.2倍;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54亿元。园区历年累计进区企业27家,其中,工业企业25家,占92.5%。新技术、新发明、专利1项。
园区项目:
园区当年招商引资总额5.1亿元,实际引进资金2.14亿元,同比增长41%。新增、续建、改扩建项目12个,完成投资1.94亿元。重点项目有:霍尔果斯金福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4116万元药品、保健品生产加工项目,霍尔果斯曼莎针织有限公司投资1500万元袜子、手套生产项目,新疆瑞威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投资总额1.8亿元方便面、挂面、小麦制粉、彩钢夹芯板项目。
霍尔果斯口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 一条 为了蕞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投资和加快霍尔果斯口岸开发建设,充分发挥口岸优势,促进西部 大开发,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 [2000]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结合霍尔果斯口岸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 %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5年以上的企业 ,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霍尔果斯口岸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 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区外开放。
第四条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 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新办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示 和淘汰的企业外),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 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 区外投资者在口岸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 征土地使用税。区外投资者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七条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在口岸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 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蕞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条 区外投资者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 ,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 ,可免交25%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口岸规划区外非宜农荒地的,免交40%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 建设、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龙头项目及产品出口型企业,可由财政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三通一平及其它配套补助。
第十三条 在口岸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
第十四条 区外投资企业与毗邻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凡生产性企业年缴所得税达10万元的按5% ,20万元的按10%,30万元的按15%,50万元的按20%,80万元以上的按30%,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但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投资者仍可享受。
第十七条 区外投资企业的外省区职工子女,需在口岸学校就学的,到口岸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口岸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第十九条 以上优惠政策由口岸国税、地税、土地、城建、公安、财政、海关、经济 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职能部门实行即时办理制,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第二十条 口岸经济发展局负责口岸对内对外开放、引进内外资、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对外 来投资者实行全程免费服务。第二十一条 口岸管委会对口岸内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封闭式"管理,口岸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来口岸进行收费、罚款、检查等活动。确需进行的执法检查,需经口岸管委会同意,会同口岸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