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是在北京怀柔区政府对口支援及自治区、地区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利时机下,规划、开发建设的集建材、石油化工、仓储物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园区。园区位于洛浦县城东南方3.3公里,紧邻315国道,规划园区总面积536公顷。其中:工业用地235.4公顷,仓储用地71.01公顷,公共设施用地16.4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16.4公顷,道路广场用地74.73公顷,绿地109.82公顷。园区计划分三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建设东西方向长1.65公里,南北方向长1.3公里,建设面积1.76平方公里。规划一期为1.44平方公里,以天然气下游产品、仓储物流等重点项目为主,并结合当地特色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建材加工企业。预计"十一五"末有20家企业入住北京工业园区,物流量达186万吨,2015年末将有60家企业入住北京工业园区,物流量将达250万吨。
工业园区是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有效载体,园区建设按照"工业进园区"的要求,以"工业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为目标,继续完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园区招商工作。目前,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共完成土石方54.04万方,累计完成投资额约1870万元。供电、上水正在施工中。上半年,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以《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主,拓宽政策渠道,促进招商。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后,招商工作成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目前意向入园16家,其中提交入园申请企业14家,4家正在洽谈。和田汇联丰有限责任公司5万纱锭项目已与县上签订经济合作协议,目前已开始动工建设;另外玉龙木业搬迁入园正在进行中,脱绒油料加工厂也已开始基础设施建设。
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宣传、推介力度不够;招商引资工作局限于特殊地理环境、特殊地域状况有相当难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缺;园区直供电问题等,需要地委、行署、地区各行业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以及县直各单位的紧密配合。
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 一章总 则
第 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工业经济发展新平台,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二章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的实际,将以下产业列为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重点鼓励产业:
1、农、林、牧、果、蔬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制造业。
3、各种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生产。
4、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
5、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造,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建设。
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7、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信息、电力、通信等社会事业。
8、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及服务业。
第三章用地优惠
第四条:本优惠政策中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按照国家工业用地蕞长使用期限界定。
第五条: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35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
第六条:前三家入园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第二章第三条范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第四家至第十家入园企业,资额度达不到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50%的建设基金。
第七条:由我县搬迁入园的前三家生产加工型等企业,经园区企业入驻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
第八条:凡在园区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 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外商独资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入园企业取得所用土地使用权后,在6个月内启动建设,两年内未完成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型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所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在我园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来我园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草原使用费。
第十八条:企业在我县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欢迎国内外客商投资园区二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后可优先取得所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及其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贡献较大的企业及经营者,县委、县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创建国 家级、自治区级名 牌产品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法人重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办理相关手续,由客服中心无偿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县投资者兴办本意见中重点鼓励产业,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可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后,招商工作成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目前意向入园16家,其中提交入园申请企业14家,4家正在洽谈。和田汇联丰有限责任公司5万纱锭项目已与县上签订经济合作协议,目前已开始动工建设;另外玉龙木业搬迁入园正在进行中,脱绒油料加工厂也已开始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