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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小微企业新税政:交税程序将变备案制
2014
05/07
15:31

今年起(2014年起),新疆与全国同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扩大优惠范围的新税收政策。

5月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此次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扩至10万元,这些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将单一查账征收的企业,扩大到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同时享受。其他超过以上范围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新税政自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暂定执行三年,自治区国税局总会计师李桓说,将有效扶持一批创业初期、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缓解其成本压力。

李桓介绍,小微企业扩大优惠范围后,交税程序也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小微企业税收数额虽不大,但通过减免税收、贷款优惠等‘组合拳’扶持方式,也许会发展成为潜在的纳税和解决就业大户。”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说。

此次调整后,预缴方式可由企业自行选择。预计,全国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面,将由原来的26%,提高到85%以上,也就是说应纳税的小微企业,85%以上都可以享受优惠了。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法规定的税率由25%减按20%,以及本次扩大减半征收的范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今后两年,公司运营花费的成本又能省下一点了。” 刚开办公司一年的新疆汇通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聂国强得知该政策后高兴地说,现在企业还处于创业阶段,省下来的万元钱可给新进员工交社保或买保险。

算一算,减多少?

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举例说,如一家小微企业2014年全年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按照规定应纳所得税10万元×25% =2.5万元,按201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20%=2万元,按今年新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万×50%×20%=1万元,比小微企业主 2013年减少一半。

名词解释:小微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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