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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 将增资源税3.7亿元
2014
05/05
11:09

5月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出台了新疆钾盐资源税税额调整标准。

新疆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由之前的135元/吨调整为400 元/吨,这将为新疆今年增加资源税收入3.7亿元。

近年来,新疆为促进资源开发更加合理,积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来改善税收现状并惠及当地百姓。去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明确以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税额标准为2元/吨,提取液体(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按照这一规定,自治区政府根据自治区钾盐提取的实际情况,将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由1:100 调整为1:200,这就是说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元/吨。

新疆钾盐资源丰富,其中罗布泊钾盐储量达到2.5 亿吨,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54.4%。目前,新疆已有三家企业利用卤水生产钾盐,其中,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公司2012 年钾盐产量为137万吨,占到全区钾盐产量的97.5%。

钾盐产业的不断壮大推动了新疆资源地的经济发展,但由于钾肥是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对钾肥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政策,使得钾盐资源开发企业对税收的惠及有限。

按照此次通知要求,根据国投新疆罗钾公司2010 年至2012 年数据测算,今年该企业上缴的资源税将增加3.69亿元。

自治区地税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新疆资源税完成18.04 万元,同比增长6.2%。

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说,一季度资源税收入中,岩金矿与钾盐调整后的税款目前还没有反映出来,待二季度时将逐步显现,其中钾盐的资源税增幅力度较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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