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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
2013
06/14
16:45

根据新政发[2000]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现由我局将青河县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该规定应用范围:

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的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2、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4、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6、区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外投资者与我区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区外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7、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8、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9、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10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40%土地出让金。

10、区外投资者在我县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11、区外企业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已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不再重新评定,享受区外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区外投资企业所需配套的固定资产、技改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给予积极支持。

区外投资者投资我县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视同我县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开发贷款,并可享受区内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区外投资者来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社会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2、在我县投资注册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权的区外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凡为我县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投资保障

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方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办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结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1、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2、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备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3、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五、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3、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4、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6、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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