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图木舒克市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金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图木舒克市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产法律、法规信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税、费政策
第二条凡投资人在图木舒克市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技术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在图木舒克市投资棉纺工业(指纺纱、织布、印染、制衣等),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优惠政策外,前三年市财政奖励落户企业缴入本级国库税款的50%。
第四条凡在图木舒克市范围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以前免征土地使用科、房产税。
第五条在图木舒克市建城区内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服务业征收的地方营业税,凭已缴税凭证由市财政年底一次返还。
第六条对在图木舒克市城区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墙改费、人防费;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
第七条凡在图木舒克市投资兴办300万元以上企业,可享受:
1、国有农牧、场、企业独资或参股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GDP按投资比例计入投资单位。市财政按投资比例奖励投资单位和该项目纳税人缴入本级国库税款的50%。
2、由国有农牧团、场、企业招商引资落户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GDP计入引资单位。前三年内市财政奖励引资单位(团场、企业)、落户企业缴入本级国库税款的各40%。
3、在图木舒克市城区落户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市财政奖励落户企业缴入本级国库税款的40%。
第二节 土地政策
第八条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确定。其中,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0%执行。
第九条国家支持的重点水利、能源、交通项目以及生态、市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落户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区的项目,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依法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自治区、兵团后缴入财政专户的部分,按其实际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出资用于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凡进入图木舒克市从事商业、旅游、娱乐服务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在连续的两个年度时间内(自项目批复下发之日起计)一次性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连续的两个年度时间内(自项目批复下发之日起计)一次性完成的;依法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自治区、兵团后缴入市财政50%标准的由市财政出资用于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
第三节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在图木舒克市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用电价格为0.56元/度。
第十四条进入图木舒克市的棉纺企业,可按《农三师图木舒克市纺织企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享受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凡招商引资进入图木舒克市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市政府可协调辖区单位按市场价格优先供应原料。
第十六条在图木舒克投资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出台的无息、贴息、贷款、科技创新、农民工培训补贴等资金与政策支持。
第三章 注册、审批政策
第十七条拓宽投资领域,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它投资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凡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民营投资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核准制。
第十八条放宽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简化工商年检手续。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准予登记,凡设立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一律当场受理,当场核准,当场发照。注册资金达不到设立登记要求的,可以办理股权出资或股权出质登记。属于应当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技术等要素入股优惠政策。
1、以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25%。
2、经自治区及自治区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各投资方协商认定,提交双方认可的资产报告,。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长成立招商引资投诉中心,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可直接上门投诉,也可用信函、电话投诉。
第二十一条市有关部门、单位除正常履行职责外,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外来投资者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并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理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图木舒克市实施投资项目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增加就业岗位30个以上的,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要细则政策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兵团政策调整或出台新的政策,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或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图木舒克市关于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