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师市及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快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鼓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境内外客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师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予现金奖励。
(一)引进资金:100—500万元的项目(含5 00万元),奖励2万元;
(二)501—1000万元的项目(含 1000万元),奖励4万元;
(三)1001—5000万元的项目(含5 000万元),奖励6万元;
(四)5 001—10000万元的项目(含1 0000万元),奖励8万元;
(五)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六)引进无息和低息资金者,奖励其与同期利息差额的10%。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
由师财务及市财政提取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
三、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第一引荐人,在招商局登记备案,待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或正式投产后兑现。
四、奖励的审核程序:
(一)个人引资奖励,先由个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代表签字认可,经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核实后,报师市研究确定。
(二)师市公务人员引资奖金发放到引资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作为该单位或部门次年新增工作经费。
五、本办法由师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农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发[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