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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3
06/14
15:59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创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来克州投资兴业,现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 行)

第一条 为创造优良的投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以下简称“克州”)投资兴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意见、国家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参股、控股、兼并克州各类企业,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克州投资。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对口援疆省市的产业援州企业,均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免收县(市)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金。

3、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50%执行,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可再减半优惠。

4、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规定的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办新企业。

第四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克州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的,在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同时,可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6、企业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州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自然人)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财政支持。

1、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本地园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

2、积极从国家、自治区为企业争取相关专项发展资金和各项政策性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优先享受本地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

3、对投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5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工艺技术居同行业领先地位、产值达1亿元以上及吸纳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地方财政按50%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属一次性缴纳的地方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6、财政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给予积极支持。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克州户籍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7、投资企业招用克州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8、投资企业吸纳克州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自行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鉴定费用给予相应补贴。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按照培训机构社会招生学费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给予相应的培训、鉴定补贴。

第六条 凡在克州投资建设产业项目的投资者,在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同时,可享受以下金融政策。

1、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国家自治区鼓励类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鼓励典当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为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申请技术改造、产品创新、流动资金等优秀项目贷款,在审批效率、贷款额度、利率水平等方面给予倾斜。

2、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类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辟“绿色通道”,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担保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对新设立的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支付结算、现金供应、结售汇、征信服务等方面提供优先金融服务。

3、积极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鼓励来州投资企业入股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来州投资企业在克州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服务职能,清理行政收费项目,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工作流程。

第八条 对重点鼓励投资规模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建立“绿色通道”协调服务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执法检查的依据和相关证件、手续,并告知执法检查的事由、内容、程序及企业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将依据确认的实际引进到位资金数额,按照1‰—3‰的标准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主要安排对引资者的奖励和招商引资活动拓展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时,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最优惠的一项,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及规费减免、补贴的,由受益县(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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