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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2013
06/14
15:45

关于印发《克州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为加大克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内对外开放和投资经济带动战略的实施力度,现印发《克州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克州产业发展差别化政策

为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对内对外开放和投资经济带动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对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简称克州)投资,具有资源优势、市场需求,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产业项目,贯彻执行以下差别化产业政策及特殊优惠政策。

一、在钢铁、有色工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对本地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但准入门槛较高的钢铁、有色金属项目,允许适当降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规模要求,鼓励适度发展。

2、对部分现行政策未列入鼓励类的以及部分其它地区限制发展,但在本地区市场需求广阔,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就业吸纳能力突出的项目,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3、鼓励新建和改扩建钢铁生产项目向采选、炼铁、炼钢、轧钢一体化方向发展。炼铁项目新建高炉有效容积、转炉炼钢项目新建转炉公称容量、电炉炼钢项目新建电炉公称容量参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

4、允许建设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5、允许建设热镀锌板卷、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6、鼓励利用克州丰富有色金属资源发展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冶炼项目。允许建设预焙槽电解铝项目。支持金矿开采企业在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规定前提下,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7、对矿产资源深加工规模以上企业和延伸产业链投资项目,支持企业矿产资源整合,确保资源配置。

二、在化学工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鼓励天然气高效利用及下游高端化工产品的生产和开发。鼓励低汞和无汞触媒技术在聚氯乙烯生产中的开发及应用。

2、鼓励年产30万吨及以上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和40万吨及以上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配套30万吨以上离子膜烧碱规模。

3、鼓励利用当地湖盐、矿盐资源,投资建设规模以上盐化工生产项目。

三、在建材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鼓励页岩、石灰岩、石膏、石材、高岭土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及深加工项目。

2、鼓励建设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机械化成型复合材料开发与生产项目。

3、鼓励建设配套有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各系统的竖窑和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鼓励开展石灰深加工制品生产。

4、鼓励建设机制砂石干法生产线及其技术装备开发,中高档建筑陶瓷生产线和卫生陶瓷生产线,允许建设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四、在进出口贸易加工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对口岸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2、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使用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新办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5、鼓励在伊尔克什坦口岸(喀什经济开发区乌恰园区)重点建设进出口、商品物流、仓储集散中心和进出口产品加工区。

(1)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2011年至2015年,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3)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

(4)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5)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6)对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五、在纺织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鼓励建设5万锭以上规模的棉纺织项目和新疆特色终端产品生产项目,以服装、服饰和家纺产品为龙头,带动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纺纱、织布、针织、印染发展。鼓励高档地毯、抽纱、织绸、刺绣产品生产。

2、凡在克州境内新建纺织项目,每新建1万锭,由项目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补助。

3、对克州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自2011年至2015年,对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凡克州纺织产业类的中小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经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3至6个月内的延缓缴纳。

6、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对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7、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求,入驻企业建成规模5万锭以上(含5万锭)的,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配置相应生产规模的轧花厂。

六、在农产品加工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延伸下游产品链的企业,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五年房产税。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投资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减免土地出让金。

七、在房地产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交纳规定的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2、对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符合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实行属地招标。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可以邀标。外来投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不设限购政策。

3、开发建设过程中,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征收。涉及城市危旧房改造困难较多的项目,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4、渣土管理优惠。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实行分类管理。地基渣土外运的按标准减半收费,不外运、可以回填的不收费。

5、政策性住房优惠。对按政策规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限价商品房,所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拆迁户购买政策性商品房,免缴在拆迁补偿金额之内的契税。

6、投资大型商业专业市场建设的,营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政的50%奖励企业。

八、在旅游业产业发展,享有下列差别化政策

1、对从事境内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和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至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自2011年起,对克州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点景区服务的宾馆,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3、投资旅游产业项目,其年贡献地方财政达5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40%奖励企业。

4、旅游企业组织境外包机(100人以上)前来克州旅游的,按20000元∕架次给予奖励,组织境内包机(100人以上)前来克州旅游的,按照10000元∕架次给予奖励。组织旅游专列来克州旅游的,人数500—700人的,按20000元∕车次给予奖励,专列人数700人以上的,按30000元∕车次给予奖励。

5、旅游企业组织大型团队来克州旅游的,300—500人,按照5000元∕团给予奖励,500人以上的,按照10000元∕团给予奖励。对组织在克州举办国家大型会展的旅游企业,邀请嘉宾在100人至200人之间的,按照5000元∕团给予奖励,200人以上的,按照10000元∕团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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