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外投资企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1、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经协办(招商局、经贸局)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2、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经协办(招商局、经贸委)7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3、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符合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二、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办(招商局、经贸局)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经协办(招商局、经贸局)审核办理,报州经协办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州经协办审核办理,报自治区经协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州经协办初审报自治区经协办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