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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6/14
15:15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充分调动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温泉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县按招商引资程序(详见附件)成功引进外来投资和所有项目引荐人或单位、资金引进人或单位(由县招商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的项目投资,给予精神奖励,在工作范围外争取的项目投资,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条:奖励标准:

(1)对引进一般性工业生产投资项目、生产服务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的标准奖励;500万元以上,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5‰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2)对引进境外的高科技、新技术招商项目或高新技术嫁接地方企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2‰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3)引进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国内500强企业,对温泉县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3‰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努力发展工业经济。各乡(镇、场)引进项目产生税收后,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20%,用于基础设施等建设。

(5)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以上物质奖励的同时,再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精神鼓励,在评选先进、晋升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同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温泉县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条:奖励认定固定资产额:奖励形成固定资产额是指实际到位资金和实际完成并形成生产能力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认定依据以项目投产后的固定资产决算和到位资金、设备购置价等单据为准。

第四条:奖励资金来源: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奖励程序方式:

(1)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商办)为县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机构,项目引进时,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办,领填“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予以登记。引荐人应提供对方的意向文书、资信证明和其它有效证件。

(2)项目投产后,由县招商办公室按实施细则中的档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兑现给引荐人,同时颁发招商引资奖励证书。

(3)分期建设项目以总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按上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4)引荐人为多人时按一人认定。奖金分配由引荐人自行商定解决。

(5)引进项目发生撤资或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的,县招商办予以追缴,拒不还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有关事宜:

(1)本奖励办法所指引荐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补助。

(2)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奖励事项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定。

(3)本奖励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如果引进资金为美元,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七条:本办法之前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温泉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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