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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
06/14
15:12

关于印发精河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精河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精河县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调动县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县外资金规模,提高利用县外资金水平,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外资金(以下简称外资),是指引进到我县的县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县的县外资金。不包括由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三条:分两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进行奖励,

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

第四条:奖励对象。

除我县分管工业经济及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县招商局、经贸委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以外的引进外资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证兑现。

第六条: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依法纳税。

第七条: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㈠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㈡ 上级每年计划拨付的资金。

㈢ 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㈣ 各类赠予资金。

㈤ 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的不同规模给予不同的奖励额度:

㈠ 300-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奖励1万元人民币。不区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两类行业项目。

㈡ 500-1000万元人民币(包括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不区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两类行业项目。

㈢ 1000-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依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第一类行业项目按实际

投资额的0.3%计算奖金;对第二类行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2%计算奖金。

㈣ 对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包括1亿元)的投资项目,依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第一类行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4%计算奖金;对第二类行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3%计算奖金。

㈤ 对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依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对第一类行业项目定额封顶奖励50万元;对第二类行业项目定额封顶奖励40万元。

㈥ 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5000万元,包括1亿元)的,在依上述办法计算奖金的基础上,另外定额增加奖金3万元;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不含1亿元),在依上述办法计算奖金的基础上,另外定额增加奖金5万元。

同一个引资者引进若干个不同投资项目,按各项目单项考核,依据以上奖励标准分项奖励。

第九条:引资身份认定。

㈠ 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引进外资的引资者到县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确认登记手续。

㈡ 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确认登记手续。县招商局应当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一次性全部告知引资者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并建立相关档案。引资者被告知后,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前不办理引资身份确认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㈢ 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十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审核认定。

待引进项目完工投产或开业后,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财务核实认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给招商局出具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认定手续,作为计算奖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奖励申领程序。

㈠ 引进项目完工投产或开业后,县招商局根据引资者身份确认手续和县财政局出具的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认定手续,计算引资者应得奖金额,由县财政局、招商局联合审查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县级新闻媒体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正式确认,由招商局通知引资人到县招商局办理申领手续。

㈡ 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㈢ 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㈣ 县招商局要建立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奖励档案,以便核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套取奖励金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资人和投资者,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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