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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博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14
15:10

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博州阿拉山山口综合保税区(国家级)、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金三角”资源能源进口加工区及博乐边合区等园区。

2、博州园区内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入驻园区的企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

5、入驻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20%。

6、企业在博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7、在博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8、根据投资、产出和安置就业的不同情况享受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在博州落户并符合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政府将承担所有的土地费用。

二、财税政策

9、对博州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0、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博州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11、进入各类园区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2、对在博州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 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3、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州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4、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15、鼓励投资者在我州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及特色种养项目。对其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培训、咨询、服务等技术性劳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创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17、税收政策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级政策外,根据入驻企业的投资产出、就业和贡献,在实现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即差别化产业政策。

18、在援疆中期规划调整中安排湖北援建资金,用于产业园区建设,适量安排一定资金为入驻的重点企业贴息补助标准厂房建设。

19、凡是阿拉山口口岸综保区注册的总部经济和物流企业,都可以享受阿拉山口特殊扶持政策。

20、阿拉山口综保区及配套区投资的企业,同样享受政府的企业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三、工商政策

21、投资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

22、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3、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以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

四、外经贸政策

24、在我州注册的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批准可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实行登记和核准制。

25、在我州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和核销、退税等方面,视同州内企业同等对待。

五、金融政策

26、投资企业在我州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银行和有关部门优先从快协助评定,享受州内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对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投资企业,积极推荐上市。

六、水、电政策

27、凡是阿拉山口落地加工、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落户的大型业企,如符合产业政策,允许企业同时建设自备电站,政府将保障企业与大网软连接;投资者生产生活所需供排水优先安排,园区内企业供排水等费用按成本价征收.

七、服务保障

28、在引资项目审批阶段,除工本费外,企业在本级财政所需交纳的费用执行零收费。

29、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全程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审批落地相关手续,

30、对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办州内所在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31、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32、专门指定州级职能部门为入驻企业开展协调跟踪服务,实行一站式项目申报、审批、核准。

八、附 则

33、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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