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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
06/14
14:55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 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已 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州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自 治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大力 引进我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引进人才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 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进行。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专利( 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吸引各地各类人才来我州长期工作或 短期服务。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范围主要面向高新 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重点建设工程等领域,包括机械制造、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 源、电子信息、企业管理、城市规划、旅游规划、外经外贸、金融、法律、农业、畜牧、生物、环保、卫 生、教育、文化、体育和其他专业亟需的人才。

第 四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一)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且为我州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二)大学本科学历且有 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 于区内外领先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

(四) 专业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五)熟悉国际规则的外向型经贸人才和通晓国际金融、 经济、法律的专业人才;

(六)拥有市场开发潜力大 的新型专利、发明的人才,以及拥有的专有技术处于区内外先进水平的人才;

(七)海外留学人员或其他海外人才;(八)具有特殊专 业技能的人才。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的主 体,政府为人才引进提供规划指导、政策支持、经费资助、信息咨询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是指我州具有 用人自主权、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党政群机关(以下简称机关)。

第六条 对引进人才可实行形式多样的分配政策和 工资待遇。

(一)引进到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 位工作的人才,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引进到乡级农林水牧、卫生、教育一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服务满5年后可转 为固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三)引 进到各类企业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实施西部大开 发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昌州政发〔2001〕60号)有关规定,视本人的绩效和贡献大小,可由用人单位 每月发放1000-1500元的生活补贴。

(四)引进到各 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按岗定酬或按技能定酬;可实行年薪 制、协议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业绩工资加项目工资、基本报酬加效益提成等多种绩效分配形式;也可按 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

(五)鼓励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 进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股权、期权激励。引进人才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发明、 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效益分配按协议执行;未与单位签订协 议的,用人单位可按税后利润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可将上述工资报酬和补贴列为技术创新 项目费用,据实计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引进的人 才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有关规 定续保;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企业单位也可为 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其费用支出计入企业成本。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负 责每年组织一次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 条 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提供一套建筑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周转房,服务 满3年后,如本人愿意一次性购买,可享受本单位职工购房同等优惠待遇。

第九条 对引进来本州工作并定居的具有高级职称 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视本单位和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并报 销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来州的单程旅费。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每次假期30天(不含路程);引进的人才未婚,其父母 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不含路程);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州 探亲,探亲所需旅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行政部门申领《昌吉州引进人才工作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 及配偶、子女、父母需要落户的,由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属农村户口的,可按城镇户口迁入;暂不迁 入户口的,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允许自由择校入学或入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 门根据家长的意愿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等费用。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紧缺人才,其子女参 加高考按本地生源对待;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和聘用,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 在本州内对口安置。

第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已取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认可,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用人单位职称岗位职数已满的,可增加岗位职数; 对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符合申报高一层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职称政策规定 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于转聘的可以直接办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破 格推荐、评审、认定或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具有 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单位满编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原具有行政职务的可按原职务 配备,单位职数已满的,也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不受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由组织、人事部门 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辞职、离职后来 我州工作的引进人才,无人事关系的,可根据本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审定其资格后,承认其原身份 、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工龄和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引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其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时间可计算为工龄。

第十五条 对引进人 才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政府奖励为引导,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 。引进的人才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和完成重大科技项目等方面取得重大突 破、做出重要贡献或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可推荐其参加“昌吉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昌吉州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等奖项的评选。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方面经费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进入成本。引进的人才从事科研、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推广重大科技成 果等,属于填补国内、自治区空白或本州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 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可每年资 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提供工作用车,报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活动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属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 区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的,根据本人研究的科研项目,由州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个人分别资助10万元和5万元科 研成果补助费。

第十八条 引进的海外人才,可凭 有效身份证明在我州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享受我州同类企业优惠政策。 对短期来昌吉服务的外国专家,政府要在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方面给予经费 支持(不含企业)。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事行政部门 负责引进人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并督促优惠 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人才引进 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快捷的服务;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充 分利用互联网和“昌吉人事人才网站”,及时发布我州紧缺人才需求信息和有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引进人才专项资金100 万元,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和鼓励引进人才创新创业等费用。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要坚持公开、 透明原则,财政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 区、本部门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2004年以后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愿意 回昌吉工作的本州毕业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二十四条 自治州现行引进人才政策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第 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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