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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2013
06/14
14:54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北疆经济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议和自治州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自治区率先发展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战略部署,加快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步伐,现就加强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总体目标及产业导向

(一)基本思路:

以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和“生产适度规模化,全面推进产业化,加快实现工业化,积极促进城镇化”为目标,以优化环境、创新机制、提高质量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招商、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氛围,发挥招商引资对自治州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 总体目标:

围绕自治州国民经济“三步走”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昌吉州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经济优势、人文优势,以引进大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为重点,大力引进能够带动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和第三产业的项目,使招商引资与自治州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匹配、与自治州实施的八大战略和十大产业区、产业带、产业群相配套,确保招商引资总量与经济发展需求同步,支撑自治州国民经济快速增长。

自治州GDP到2020年达到1200亿元,年均增长12.2%,基本实现工业化,需要1500亿元固定资产投入,其中招商引资累计到位资金需要达到500亿元,占同期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的30%以上。从现在起到2005年,全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64.29亿元,“十五”期间累计引进到位资金100亿元,五年年均达到20亿元;2006年到2010年,全州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50亿元,五年年均达到30亿元;2011年—2020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50亿元。

(三)自治州招商引资产业导向:

1、符合“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方式产业化,生产者知识化、专业化”的农业发展项 目。

2、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石油化工、煤电转化、天然气、精细化工、农用化工项目。

4、冶金、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及加工项目。 5、新型节能环保建筑、环保装饰材料项目。

6、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网络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项目。

7、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项目。

8、旅游资源开发、景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9、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数字信息、会展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10、农产品市场、社区服务业及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等服务领域重大项目。

11、符合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第三产业、五大新兴产业及十大产业区(带、群)的各类项目。

二、优惠政策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吸引招商引资项目。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州人民政府颁发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土地及矿产资源使用优惠政策

1、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和生态建设的,免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其他经营,免交土地出让金。对造林种草的荒山、荒地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收益、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续期使用。

2、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土地等其他用地,报经自治区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市政府可以从土地有偿收益中扣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不再另行收取。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的可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招商引资的重要项目,需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按低限标准执行,并可由当地政府出资征地,交由企业使用,以吸引企业在当地落户。使用牧民承包的荒漠性天然草场的,按末等草场的下限适当给予补偿。能调整草场放牧的,可以不予补偿;使用国有次生林地的,实行补林不补地的政策。 4、凡引进投资2亿元以上或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每亩2万元收取。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鼓励类产业的重点项目,若水、电、暖等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其土地出让金可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积极鼓励州内外投资者勘查、开采我区的矿产资源,对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达100%。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财税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州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州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3、对在我州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内资企业(包括新建企业和续建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其主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4、对新办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区内外(含州内)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重点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50%的补贴。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州内外投资企业新建重点项目,除最大限度减免各项收费外,其开办前的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一律减按最低限的50%以下收取。

(七)金融信贷优惠政策

1、对州内外新办的各类企业,有贷款有效需求的,金融部门给予不低于实际到位资金50%的项目配套资金贷款。

2、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可由本级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的贴息,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企业贷款额度。 3、对信用度较好的企业,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信用贷款或按担保金额与贷款额度1:5的比例提供贷款,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展。

4、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或共同出资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八)人才优惠政策

1、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改善人文环境,为投资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与本州人才一视同仁,纳入我州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我州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评选活动,入选者可享受拔尖人才待遇。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应积极推荐,同时邀请参加自治州重要会议及各类重大经济社会活动。 

2、对来昌吉州工作的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和中高层经营管理者等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每月提供一定数额的工资补贴(企业用人可自定标准);科研人员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作为股权投资和合作办厂的,其合作股权最高可达35%;不折股权投资属职务发明的,可获得该项技术成果收益的30%,非职务发明的可获该项技术成果收益的100%。

3、凡到昌吉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职数限定予以认可,直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推荐、评审、授予相应职务。因到昌吉州工作而辞职的高层次人才,可重新认定身份,连续计算工龄。

4、凡到昌吉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向人事部门申办《昌吉州高层次人才工作证》,凭此证由公安部门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户口不在本州的,凭此证享受自治州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大学毕业生,可先办理户口再就业。

5、州外投资者有合法身份的,可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定居两年以上)、参军、就业、出国等方面享受自治州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申办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

三、保障措施

(九)大力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认真落实“总结经验、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另辟蹊径”的要求,实现单纯由政府为主组织的一元招商向企业、政府、金融单位多元招商转变,由重点部门招商向全社会招商转变,逐步形成新型的政企、银企合作招商和全社会参与招商的新格局。

1、依托会展招商。依托科洽会、乌洽会、投洽会等会展模式,引进全国或国际性科技、经济年会,着力打造全国性、国际性的招商引资平台。积极参加和组织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建立“会前播种、会中开花、会后结果”的招商机制,提高项目洽谈和履约成功率。

2、打造项目招商。重视以项目为载体招商,定期汇总收集招商引资项目,从中筛选出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列入全州招商引资项目库。每年组织专家对招商引资项目至少论证一次,重点围绕国家产业走势、国际动态,由企业推介项目,专家论证项目,并定期公布和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不断扩大项目招商成果。

3、开展网上招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制作招商引资多媒体资料和设立网上论坛、招商引资网站、电子商务等形式,向区内外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开展网上招商活动。鼓励企业设立网页或网站,3-5年规模以上企业80%能够正常开展网上招商活动。

4、政企银合作招商。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优势、金融部门的资本运作优势和企业开拓市场的优势,做到政企银密切配合联手招商,每季度召开政企银联系会议、研究、对接、交流项目建设情况,共同研究、洽谈、落实招商引资项目。

5、以企招商、以商招商。发挥企业和投资商的主体作用,推行以企招商、以商招商等模式,牵引、吸纳新的招商引资项目,不断扩大招商引资成果。

6、优化环境招商。各级党委、政府发动全社会,倾力打造基础设施环境、行政环境、服务环境、人文环境等,依靠优良的环境吸引招商引资项目。

7 、全社会参与招商。大力提倡“走出去”招商等做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和个人,利用各种人文资源、信息渠道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招商、参与招商、组织招商的局面。

(十)夯实基础设施环境,提升承载招商引资项目的能力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城市群战略的实施,引进城市水、电、热、气、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项目;依托欧亚大陆桥和四通八达的公路网络,积极培育和引进现代物流业项目,打造现代物流品牌,为招商引资提供功能完善的基础环境,增强对投资项目的吸引力。

2、加快产业园区、开发区建设。支持昌吉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科技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各县(市)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规划和建设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一次性划定园区控制面积,按照“连片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园区,实现“五通一平”。各类园区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制管理,可以授予园区土地、财政及税收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园区收入相对独立,用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贴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类园区建成产业聚集区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3、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引导投资者建设绿色、环保、生态型产业园区。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鼓励投资企业合理用能、节约用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凡引进的项目其环评必须达标,符合我州生态型、田园式城市建设要求,企业建设绿地面积要达到40%以上。

(十一)营造优良行政环境,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

1、坚持依法行政,营造公正合法、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坚决取消国家、自治区已废止的审批项目,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审批要件。实行政务公开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减免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凡向投资商作出的承诺必须坚决履行做到诚信招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本位主义,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2、各行政执法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下同)不得在国家、自治区政策以外附加其它行政程序或刁难投资者。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招商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各种乱作为现象。收费单位依法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和物价部门发放的缴费明白卡及由物价部门监制、工商部门发放的《企业缴费登记卡》,并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否则,企业有权拒交。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对投资企业要坚持教育为主,对一般性问题要限期整改不予罚款。若确因违法行为需对企业处罚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法制办报备。

3、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企业评议部门活动。凡被招商引资企业投诉经调查核实的部门,有一次属实投诉给予通报批评,有两次属实投诉进行黄牌警告,有三次属实投诉或丢失项目、服务不到位、承诺不履行的,取消“争先创优”评选资格,并将其纳入纠风评议重点单位,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其上级部门。对有关领导及当事人,视其情节追究不作为、乱作为、服务不到位的责任,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调离原岗位、就地免职、降级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实施限时审批制度。一般招商项目(有效报件齐备的,下同)必须五个工作日办结,重大项目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办结,重大项目和需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全程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办理。凡无故超越办结时限,与项目单位发生争执,推诿拖延办理,导致项目延期到位或流失或侵害项目人利益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部门的责任。

5、外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非国家限制的内资企业,需要政府审查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可研由企业自主决定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向行政部门备案。 

6、受理投资商报警、投诉、举报,实行首接、首问和首办制度。凡涉及外来企业的重要案件,司法机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的“四快”原则予以优先受理、查办。

(十二)优化政府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引入“以服务为先导”的新型管理方式。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将各种项目集中一次性办理,从优、从快、从简办理各种手续,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以一流的服务吸引一流的项目。

2、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进制度。要按照“企业定位到哪里,部门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为重大项目的引进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市规模以上重点项目由负责联系该县市的州领导跟踪督办。对亿元(东三县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州级领导牵头,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领导牵头,成立项目跟进小组,负责项目洽谈、代办手续、投资建设和投产运行等各环节的跟进工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项目跟进过程中发生“梗阻”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实行首谈责任制,由涉及到的部门、单位提出解决方案,不得不负责任或不作为,凡因不负责任丢失项目或影响项目投资建设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降职、降级等处分。

3、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例会制度。州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例会,通报招商动态情况,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自治州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每年从财政拿出100万元,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5、实行领导责任制,确保招商引资任务落实。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将招商引资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和各部门,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业务部门具体 抓,各个部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招商引资新格局。

四、本《意见》出台后,在此之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以此件为准。

五、本《意见》相关政策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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