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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
06/14
11:15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和田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及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所有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2、支持中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申报项目和资金补助、工程招投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

3、支持投资人依法以实物资产、林地、房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设立公司。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地区财政局会同经贸委建立健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采购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地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煤炭和成品油等燃料、政府接待所用的产品、办公设备(用品)、建材、汽车维修等服务以及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并鼓励有资质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3、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可将政府采购中标合同通过仓单式抵押的方式,申请金融贷款。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对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实行与工业用水用电同价政策。待自治区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出台后,结合和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执行。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和田籍劳动力就业

1、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2、在全地区范围内,中小企业新录用当地劳动力就业的,按照企业为新录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在全地区范围内,除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金融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均可按照困难企业对待,经产业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4、为全地区中小企业职工提供免费培训,在岗职工可以免费培训一次,新录用职工可免费培训两次(包括岗前培训)。

(五)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1、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和执行,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项目公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违规收费,对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将拟保留的收费项目连同收费依据依法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示,不在公示范围内的项目不准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确需收费的,要按照自治区的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2、建立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地区企业减负办统一监制、发行。

3、严禁将各级行政机关职责内工作(如各类资质认定、资质和项目评审等)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收费;严禁将无偿服务(如各类申请、登记、备案表格、文件资料等)变为有偿服务向申报企业收取表格、资料、复印等费用。

4、各级行政执法和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对产品、商品进行抽检和收取费用,不得随意增加抽检次数或重复检验、检测,不得以检验检测为名变相收费。

5、对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中小企业,经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确认后,可缓交或免交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6、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罚款要严格依法按程序执法,不得随意乱罚款。

7、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完备的,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给予明确答复。

8、各级机关严禁向企业下达各类报刊杂志征订任务,严禁向企业摊派各类接待任务,严禁指定企业承办或赞助论坛、庆典、研讨会等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负担,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各级机关如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参观、考察和调研的,费用一律自理。

9、地区设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及传真:0903-2035620;电子邮箱:htdqjmwqyk@sina.cn。各县市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妥善处理和反馈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者名誉等合法权益。

10、建立和完善举报和违纪查处制度。地区监察局、企业减负办负责对企业举报案件进行联合查处。凡有企业举报必须立案调查,查实后必须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和坚决依法处理巧立名目、吃拿卡要、强买强卖、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乱纪行为。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选优资格。

二、强化财税支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加大地、县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地、县两级财政要在2011年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应的财政预算科目。专项资金额度按照财经管理规定,通过一定会议研究后确定,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补助、贴息支持和经营周转。

2、优先支持我地区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发展,将全地区获得“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和被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列入优势企业目录进行发布。优先支持优势中小企业向自治区申报各类项目、资金,在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向中小企业倾斜。

3、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由地区经贸委、财政局共同制定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地区经贸委主要负责产业政策执行中项目的管理,地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资金拨付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1、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对已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进行增资扩股,吸纳有资金实力、信用好的企业加入,力争2011年全地区信用担保资本金增长到l亿元以上。

2、鼓励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出资增加各受援县市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

3、积极争取对口援和省市支持,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机构运营管理和人员培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委派专人挂职指导,将援和省市的先进管理模式、成熟经验移植到和田。

(三)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人民银行和田中心支行于2011年建立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全地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中小企业全部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地区经贸委在2011年建立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信息服务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产品销售库,打造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全地区有关经济数据、指标和经济信息收集、整理,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科技进步、市场动态、招商引资、人才招聘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对中小企业信息人才进行培训。

3、地区银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人民银行和田中心支行等部门应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四)加大中小企业税收扶持力度

1、自2010年至2020年,对在和田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由经贸委负责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制定、发布和田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开展对鼓励类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2、对在和田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外,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对和田地区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经地区经贸委确认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4、对在和田地区自主创业或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待自治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后,由地区经贸委会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通知。

5、在和田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6、地区监察局会同地区经贸委等部门每年至少对全地区各部门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和违反上述优惠政策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三、缓解融资困难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1、每年1月31日前,由地区经贸委、人行和田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制订发布各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和田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引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存款等资金,自2011年起按相应比例向考核结果前三名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倾斜。

2、由地区银监分局、人行和田中心支行牵头,完善全地区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和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3、由工行和田地区分行、建行和田地区分行、中国银行和田地区支行、农行和田地区分行、农发行和田地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制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报经人民银行和田中心支行、地区经贸委审核通过后实施。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贷款规定,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每年递增,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4、地区银监分局要根据我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与人行和田中心支行、地区经贸委共同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向自治区争取较大的核销比例。

5、完善激励机制,由人行和田中心支行负责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二)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扶持有发展基础、成长性较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根据证监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费用和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补贴。

2、和田地区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自2011年起要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帐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及供应链融资。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

四、拓宽服务渠道

(一)加快推进全地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1、由地区编办负责调剂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成立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中小企业服务部主要提供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新技术应用、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融通等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提供企业产品市场推广、网上销售、市场信息等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采集录入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并与各商业银行、地区银监、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2、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调剂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

3、地、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二)积极推进各县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各县市要合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对口援助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完成水、电、路、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在工业园区或城市近郊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努力做到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高效、逐步扩大。

(三)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1、地、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安排适当比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用地,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依法用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

2、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未利用土地。对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要求执行。资金有困难的新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年内付清。待自治区国有未利用土地“零地价”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3、 地、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工作,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积极争取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项目和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各类体系产品认证和能力评定认可,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申请摊位费等参展费用补贴。

(五)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争取和安排专项资金,择优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提升管理水平

(一)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1、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电子商务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对中小企业信息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2、引导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与应用指导等社会化服务,积极争取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和贴息支持。

(二)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1、地区每年选择30家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作为示范企业在全地区中小企业进行推广。研究出台和田地区企业家表彰奖励制度,地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

2、加强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地区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开展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1、充分利用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和田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有利政策,由地区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引导、组织全地区中小企业每年选派2000—3000人到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时间为6个月至1年。由地区经贸委、教育局牵头负责,在每年秋季入学前引导、组织300—500名初高中毕业到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进行为期3年的学习培训。

2、鼓励和引导全地区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经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在培训后内实现就业或成功创办企业的人员,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关补贴政策,所需费用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和田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地区经贸委加挂和田地区中小企业局的牌子,地区编办调剂解决一定数量的编制;各县市经贸委加挂各县市中小企业局的牌子,各县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一定数量的编制。地、县中小企业局统筹协调地县各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各类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每年按季度开展对规模以下小企业的抽样调查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及时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田日报社、电视台、和田信息网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以及地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地区经贸委负责将有关优惠政策以维、汉两种文字印制成册,发放到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广泛的学习和宣传。

(五)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抓好落实,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地区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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