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招商局 发表时间:2011-3-1
和行办发〔2010〕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行署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和田地区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地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减免税的条件与标准
2011年至2020年,对地区范围内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和田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企业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表》(由地区经贸委提供);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七)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九)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地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三、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由地区经贸委根据所掌握情况通知全地区出口生产企业办理以上税收政策申报手续。
(二)企业申报时间为2011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2月1日-2月28日。
(三)由地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2011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的3月15日前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地区经贸委公布符合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
(五)由地区国税局、地税局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地区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和田中心支行要加强沟通联系,紧密协作,做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不得乱开口子,严禁违规减免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行为。
(三)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促进全地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