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对内、对外开放步伐,加强对内、对外经济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喀什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创办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棉纺服装业:纺纱、织布、印染、服装生产等;
2、组装、生产加工:电动机械、电子产品、微型汽车、农用机械、家具等;
3、农副产品深加工:畜产品深加工、林果业深加工、食品深加工、干鲜果加工、果蔬保鲜库等;
4、新型建材: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保、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5、进出口生产加工、进出口贸易、进出口物流集散基地及仓储配送中心;
6、电力生产;
7、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景点的建设及旅游产品生产;
8、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第五条 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凡在喀什市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除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经喀什市人民政府批准,销售之日起3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市(县级)财政实得部分50%由财政安排用于企业发展。
3、凡在喀什新办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之内,可享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的财政贴息。
5、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项目,在喀什市独立建厂的法人企业,推荐申报自治区级龙头企业,获得上级核准并列入重点扶持对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6、凡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积极给予推荐,上报自治区经批准,获得资金扶持。
7、凡符合《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给予推荐,经批准获得扶持资金。
8、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9、民贸企业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土地政策
1、投资者在市域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进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凭用地申请报告,向市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规划部门应按照喀什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前期选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市国土、规划部门按程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市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属于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2、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1)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用地协议要求,完成资金投入和开发要求后,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其出让地价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规定的价格执行;
3、凡在喀什市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
4、凡在喀什市工业园区(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及喀什市重工业园区)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所需土地,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规定执行。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5、矿产开发按自治区和地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外经贸政策
1、凡在喀什市注册企业的工作人员可由市外经局协助到地区外办按有关规定申办因公普通护照。
2、凡在喀什市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实行“集中报关、口岸验放”和“产地报检、口岸查验放行”的便捷通关模式,对企业出口喀什当地产品,尤其是农畜产品的,给予快验快放的绿色通道管理方式,并在办理原产地证收费方面给予20%的优惠。
3、鼓励支持喀什市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地产品出口,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享受喀什地区扶持政策,并可申报自治区外经贸政策扶持。
4、凡在喀什市注册、年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企业或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可申报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5、优先支持面向国际市场的组装加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食品加工、建材、服装加工、生物制品生产等生产性企业,对喀什市出口型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扩大生产规模、开拓国际市场等,可申请享受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新疆地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6、凡在喀什市投资建设进口转化型加工企业。利用进口国内急需的资源、能源、重要原材料,并就地生产、深加工的企业,可争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并享受进口贴息。
(四)收费政策
凡在喀什市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企业,除自治区、地区的规费外,对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按50%收取。
第六条 投资保障
1、凡在我市投资企业,由市招商局统一接洽和协调,并负责全程跟踪服务;新办企业由喀什行政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统一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招商局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五个有效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其他相关各职能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提前办结。
2、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挂牌领导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调研,检查落实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除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和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案件侦察除外)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填写《企业检查申报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4、公安部门与辖区外来投资企业签订治安合同,明确治安责任人,作出治安承诺;对向外来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为投资者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5、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对规定范围外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严厉查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基础设施,由市招商局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7、凡在我市投资经营者有固定住所(具有房屋产权),由招商局出具相关手续,本人及配偶、子女可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有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喀什市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