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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2013
06/13
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地区“64122”工程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率先实现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阿克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政策规定,由区外投资者(地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阿克苏地区投资建设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新设立区外投资企业应在阿克苏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区外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30%,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承包和租赁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享受本优惠办法;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经营期不满5年的,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 区外投资者可采取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经营阿克苏地区各类企业,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等投资方式来阿克苏地区投资;可以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品牌商标、物资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资。

第四条 按照实力优先、精深加工优先、效益优先、环保优先、节能低耗低污染优先的原则,地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能源资源开发:能源下游加工产业(包括石油石化、煤电能源、煤化工盐化工、钢铁冶炼和矿产开发精深加工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包括能源钻采装备、炼化设备、其他专业高端设备制造业);油气技术服务业(包括化工业的配套服务产业);

(二)纺织:纺纱、织布、印染、服装生产等;

(三)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农、林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果蔬保鲜库等;

(四)旅游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项目;

(五)现代物流(包括能源物流)、现代商贸服务;

(六)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七)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八大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八)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九)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城市配套工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十)社会公益事业:医药卫生、经营性文化、体育、教育;

(十一)地区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二章 优惠办法

第五条 地方财政税收优惠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区外投资者在地区境内新办重点鼓励类项目,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二)为加快地区纺织产业发展,打造新疆优质棉纱、棉布和纺织品生产基地,执行以下优惠办法:

1、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地区境内投资建设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纺织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纺织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地区财税部门和地区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持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地区积极帮助纺织企业争取国家在新疆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地区设立纺织工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用于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开发建设,凡入驻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的纺织企业均可申请此项资金。

4、地区财政、发改、经贸、环保、科技等相关部门,将积极从国家、自治区为企业争取相关专项发展资金,优先用于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纺织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5、鼓励纺织企业在地区园区发展壮大、延伸产业链。纺织企业生产纺纱在满足地区园区用纱前提下,以地区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纱,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每吨给予2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纱,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每吨给予1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6、地区境内新建纺织企业,每建成1万锭(最低规模不小于5万锭),由地方财政列支,一次性给予120万元/万锭补助。

(三)为加快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执行以下优惠办法: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投资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3、区外投资者在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4、积极争取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地区、县(市)财力情况,适度增加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规模,通过信贷贴息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5、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但符合自治区特色的农产品初级加工项目,地区将积极争取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四)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地区滚动发展,凡符合自治区对股权投资者资质规定和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企业,经地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办法:

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地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地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地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地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地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地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五)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在阿克苏境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1、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产税;

3、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地区境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5、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六)为鼓励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业发展,执行以下优惠办法:

1、对地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地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地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在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至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5、对地区境内除县(市)城区以外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区外投资者在地区境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除房地产、矿产开发以外)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企业实现缴税当年起3年内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由同级财政安排支出,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

(八)地区、县(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对区外投资者在地区境内建设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地区在争取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政策,优先享受地区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及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 资源配置优惠办法

(一)区外投资者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建设产业项目,免征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新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投资建设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基础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从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建设资金等)由地方财政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建设。

(二)区外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小城镇、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三)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市场运作,以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矿的资源重组和改造升级;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其周边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矿井规模;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不具备兼并重组、扩能改造的边远缺煤地区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租赁和托管,加强管理和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四)区外投资企业对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探明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优先开采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勘探成果和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收费优惠办法

(一)区外投资企业在落户过程中,属一次性缴纳的地方性收费,能免收的费用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多年收费的,能免收的费用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费用5年内减半收费;凡是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收费(重点是融资环节中权证转让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企业出具《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执行下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四)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运销开通常年“绿色通道”,交通、运管、交警等部门负责保证“绿色通道”制度的落实。对农民自产的活畜、牛奶、蔬菜、瓜果、甜菜和其它进入市场的鲜活农产品上路运输,一律免收过路费、过桥费,工商部门对从事农产品营销的业主,对国家没有限制的经营项目一律放开经营;区外投资者在产地和产地市场收购鲜活农产品,免征一切税费。

(五)在地区境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工业生产企业,实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电价。

(六)区外投资企业在地区新办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地区媒体给予3次免费广告。

第八条 工商注册优惠办法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开放。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在地区境内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的区外投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积极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或战略性新型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产业集群,设立上述企业,其名称可以申请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第九条 人才培训引进优惠办法

(一)鼓励地区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招收阿克苏籍学生,在兑现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再对学校给予补贴。鼓励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入驻地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18号)文件规定,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招商引资企业吸纳本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吸纳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少于50%的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地方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三)被认定为地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就业、安排下岗职工、招收录用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免收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招用当地农民技能培训取得上岗证的,每人给予200元的培训费补贴。

(四)确定地区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纺织专门人才定点培训机构,入驻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企业所需专门人才由企业提出培训计划,由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等专业人才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各类人才来本地区领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且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重奖;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六)区外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阿克苏常住户口,公安部门准予落户,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原工资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等,由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办理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八)对区外投资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地、县(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条 金融服务优惠办法

(一)对新设立的区外投资企业在开立账户、支付结算、现金供应、结售汇、征信等方面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二)鼓励区外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鼓励区外投资企业入股地方性金融机构。支持区外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地区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对区外投资企业建设及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优先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地区各级担保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其提供融资担保。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申请技术改造、产品创新、流动资金等优秀项目贷款,在审批效率、贷款额度、利率水平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区外投资者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申请农业开发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投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可申请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投资扶贫项目,可申请扶贫贴息贷款;投资产品研发、技术开发等项目,可申请科技开发贷款,享受区内企业同等优惠;符合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文件规定,可申请民贸民品贴息贷款。

(五)落实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专项考核体系,单独确定中小企业信贷增长目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核销;落实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政策,按照《阿克苏地区支持银行业改革创新发展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阿行署办〔201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浙江对口援助省(市)出资扩充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优先为区外投资企业优秀信贷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由所在地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产权明晰、公允价值明确的担保抵押物可不进行强制性评估。

(七)区外投资企业新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享受《阿克苏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阿行署办〔2011〕18号)各项优惠政策,地区按区内企业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申请上市的有关费用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配套服务办法

(一)地区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头办结的做法,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

1、发改、经贸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外,材料齐全的限额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给予答复。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属权限以内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以划拨供地的并颁布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缴清全部出让金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备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名称核准即办;为其核准登记注册、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4、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齐全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含考察期)。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事项,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县(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保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6、投资者办结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地区招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投资者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享受优惠办法事项。

(二)各级招商部门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主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帮助其解决在项目报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二条 投资保障办法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无执法检查手续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建立投资软环境监测评估体系。设立企业投诉受理中心,健全投诉网络。阿克苏地区民营经济投诉中心(设在地区监察局,电话:0997-2122700)负责受理区外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者。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规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本办法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外投资企业所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办法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享受优惠办法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优惠办法的兑现,由各相关部门超前做好服务,积极给予认定并出具证明,由各主要负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区招商局负责享受各项优惠办法的认定工作,并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优惠办法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区、县(市)有关文件或优惠政策与本优惠办法相抵触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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