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 密 地 区 行 政 公 署 文 件
哈行署发[2004] 33号
转发地区经贸委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地区2004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抢抓机遇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创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力促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意见
(地区经贸委 二OO四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不懈地打造吸引投资的成本洼地,构筑高效优质的服务高地,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对在哈密投资兴建的生产性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土资源利用方面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水资源利用方面
取水许可证费、堤防防护费、水资源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关于市政与建筑工程方面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来按总投资额的3%收取,减为按1%收取。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来按总投资额的1.5—3.5‰收取,减为按0.8‰收取。
(三)建筑场地设施费、交易服务费免收建设单位费用。
(四)易地建设费属生产性建筑的予以免收。其它按以下政策执行:不在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予以免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筑减半收取。
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
(一)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根据审批权限酌情减免。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费、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工本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登记表费、排污申报登记表工本费予以免收。
五、关于卫生防疫方面
(一)卫生许可证费、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食品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予以免收。
(二)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体检费、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减半收取。
六、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方面
(一)计量检定费、条形码服务费减半征收。
(二)对企业开展的检测项目收费,涉及到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检查项目按原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企业具有自检能力的项目,由企业自检,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复检时不再收费。
(三)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检查涉及到多项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的项目,检查时间一律改为定期(消费者反映突出、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除外),有时限幅度的按最长时限操作。
七、其它规费方面
(一)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卡费、化学危险品准运证费予以免收。
(二)统计单位登记证费、登记证镜框和登记手册费、增发《统计登记证》副本费予以免收。
(三)绿化费予以免收。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减半收取。
八、本意见由地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