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高新区管委会对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实施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引进世界5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②引进国内200强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③引进上市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④引进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2)主要奖励标准列举:
①对直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5‰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②对直接引进国内2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4‰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③对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建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一年内实际到位有形资产3‰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④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生产性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有形资产2‰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⑤对直接引荐国内客商在高新区范围内兴建非生产性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投入)的中介人,按第一年企业实际交纳税收的10‰一次性计付奖励金。
高新区税收优惠政策
1、凡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并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后,从认定之日起(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高新区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研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后,技术产品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和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自治区空白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实行增值税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其入高新区财政国库的部分)。
3、经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投资高新区新建区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办企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以及在高新区起步区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征营业税三年。
4、在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办企业,凡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从获利年度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在高新区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内注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与高新区新建区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
5、凡在高新区内的生产性投资项目,除国家限制项目外,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非生产性投资项目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报经项目批准单位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期缴纳的办法。
6、在高新区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