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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6/08
09:20

第一条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博乐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内或市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社会各界群众以及其他各地人士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从外地为博乐市引荐工业生产性项目和资金,引荐成功的,均可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引荐成功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要求)

(一)引荐资金按协议或合同如期到位;

(二)工业生产性项目正式投产。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荐资金额的1%奖励;

(二)10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奖励1—2万元;

(三)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奖励2—4万元;

(四)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4—8万元;

(五)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13万元;

(六)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奖励13—20万元;

(七)1亿元以上或1亿元以下但对博乐市工业经济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博乐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八)引荐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的项目,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30%奖励;

(九)不论个人或团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合理化建议,经工业生产性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按企业新增地方税收(投资后一年)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属于对本地新型工业化建设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十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的以当时人民币核算的汇率进行核算)。

第五条鼓励市属各职能部门及个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属职能部门及个人可通过各类招商方式和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党委、人民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单位”、“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1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专门或有相应招商引资工作职能的部门和个人不在本奖励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下列资金不属本奖励办法之列:

(一)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每年计划拨付的资金。

(三)由上级部门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五)各类赠予资金。

(六)经考核认定不宜奖励的资金。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证明材料,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书》。

(二)审查阶段: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

(三)实施阶段:博乐市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引荐人凭《招商引资奖励证明书》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八条附则

(一)本奖励办法实施后,凡我市以前有关文件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

(二)本奖励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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