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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项目招商优惠政策
2013
06/08
08: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和地缘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要求,建设“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型”合作区,根据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结合合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

第三条本政策规定适用范围:指在合作区投资建设国家、地方鼓励主导产业的区内外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符合产业导向的财税贡献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规定使用范围内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惠政策以外,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有关政策要求,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供应政策

第五条合作区工业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以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工业用地应符合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购买土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不少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对获得省级以上高新企业认证或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认定的工业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第七条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第八条入区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租赁土地,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3年,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租赁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商的方式。

第九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占用土地数量较大的,应将生地征用变为具备投资条件的熟地供应,投资企业可按实际供应土地数量支付相应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产业发展政策

第十条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促进伊宁市工业经济发展,加快合作区产业聚集、其纳税额较大、劳动、技术密集程度和企业、产品知名度较高,达到《合作区实施工业项目扶助政策基准参照指数》和《重点类型项目扶助标准》的项目,进行重点扶助。

(一)按《工业项目扶助政策基准参照指数》和《重点类型项目扶助标准》对引进项目,进行以下分类:

第一类项目:具备准入条件,项目投资在基准参照指数以下;

第二类项目:具备准入条件,投资达到基准参照指数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具备准入条件,投资达到基准参照指数,劳动密集程度在5人/亩(含5人)以上小于10人/亩或纳税额在会计核算年度内,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第四类项目:具备准入条件,投资达到基准参照指数,纳税额在会计核算年度内,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劳动密集程度达到10人/亩(含10人)以上或满足技术密集度或企业产品知名度一项标准的项目;

第五类项目:具备准入条件,投资达到基准参照指数,纳税额在会计核算年度内,地方留成部分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劳动密集程度达到20人/亩(含20人)以上或满足技术密集度或企业产品知名度一项标准的项目;

第六类项目:对于项目类型特异,投资规模较大,具有较强产业意义或出口加工型的项目。

(以上分类,基准指数、准入条件及其他指标要求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二)实施工业项目扶助政策有以下七种: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垫付的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纳税额较高但项目资金存在不足的项目给予该项政策;

2、项目前期投资扶助的政策:对于前期投资成本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和鼓励类,其产业拉动强、解决就业多的项目给予该项政策;

3、企业前期经营扶助的政策:对于前期经营启动资金短缺,但经济带动能力较强、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项目给予该项政策;

4、企业初期固定资产投资扶助的政策:对于初期固定资产投资不足,但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很强开发潜力的中小企业项目给予该项政策;

5、标准化厂房租赁的政策:对于整体投资不高,但属高新技术产品认证、附加值较高,凸显“短、平、快”效应的项目给予该项政策;

6、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对于前期基础设施投资占整体项目投资比重较大,对当地农业、畜牧业、林果业等特色优势资源转化、产业化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但项目选址地基础设施不配套的项目给予该项政策;

7、土地入股政策:对于投资成本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劳动密集度较高、生产发展周期较长的项目给予该项政策。(以上项目扶助政策具体说明见附件五)

(三)按项目分类,扶助政策组合如下:

1、第一类项目,执行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

2、第二类项目,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垫付政策;

3、第三类项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垫付政策;(2)不低于10%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4、第四类项目,

政策组合一:

(1)、选择以下三项政策之一:

①、固定资产投资扶助政策;

②、标准化厂房租赁政策;

③、土地入股政策+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第二档标准;

(2)、企业前期经营扶助政策第二档标准;

政策组合二:

(1)、项目前期投资扶助政策第二档标准;

(2)、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第二档标准;

(3)、企业前期经营扶助政策第二档标准。

5、第五类项目,

政策组合一:

(1)、选择以下三项政策之一:

①、固定资产投资扶助政策;

②、标准化厂房租赁政策;

③、土地入股政策+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第一档标准;

(2)、企业前期经营扶助政策第一档标准;

政策组合二:

(1)、项目前期投资扶助政策第一档标准;

(2)、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第一档标准;

(3)、企业前期经营扶助政策第一档标准。

6、第六类项目,扶助政策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以上政策中,第一、二档标准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五)

(四)以上政策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和国家、自治区的政策法规相一致原则;

2、坚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

3、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

4、坚持财政充分受益的原则;

5、坚持增加就业的原则;

6、坚持对产业和经济拉动的原则。

7、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十一条鼓励入区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和商标意识,争创名牌产品;支持企业加快实施采标认证工作,提升市场准入水平;推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引导企业申报专利。对取得成果的企业,依据《伊宁市企业评优奖励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入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或引进高层次人才,合作区根据情况给予财政扶持。

第四章 投资保障和经营环境

第十三条合作区为承载项目入区,提供满足企业生产所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合作区管委会作为伊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大批准的《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对合作区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合作区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在合作区内进行收费、摊派、罚款、评比、检查等活动,如需要进行执法检查,应会同合作区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管委会在区内积极创建社会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企业及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管委会对进区的投资项目实施承诺服务:投资者自主确定的投资项目,文件资料齐全的,合作区内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协助办理企业注册手续;需要逐级上报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由合作区管委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依托伊宁市及周边地区农副产品、矿产等资源优势进行深加工的生产性企业,合作区管委会或报请上级部门对生产原料的正常供给给予协调。

第十八条合作区为企业解决劳动用工及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合作区内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出国从事商贸活动,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出国护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政策中所有扶助资金从合作区企业生产发展扶持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在本政策规定中,财政扶持的政策,如与以前颁布的地方财政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依据本政策规定执行。但有合同约定的,仍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执行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使相关内容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规定由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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