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58号)摘要
1、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97号),促进产业向重点区域集中,对不符合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新建企业不予政策支持。
2、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重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标准厂房、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资金安排充分考虑各重点园区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和新增就业人数,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推进进度较快的园区予以重点支持,实施以奖代补。
3、加大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对服装、家纺等就业容量大的终端产业支持力度,将国家财政部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服装、家纺等终端产业发展,且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直接挂钩。
4、着力引进有市场、有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全产业链企业,对各分行业国内排名100名以内的企业在疆投资设厂予以“一厂一策”的特殊支持政策。
5、与援疆省市合作,共建纺织服装产业园区,推进企业整体转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在疆实施兼并重组和配套企业协同转移。
6、支持国内外机构在疆建立纺织服装信息服务、产品检测、设计研发、零配件配送和维修等专业机构(公司),机构(公司)可享受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相关政策,并纳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7、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快建立全疆纺织服装职业教育体系;积极推动国内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疆内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合作,在疆建立纺织服装分院(分校),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8、安排专项资金对纺织服装企业从内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专项补贴;组织内地退休服装技术人才到南疆四地州服装企业进行专项帮扶。
9、安排专项资金对纺织服装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给予专项支持。
10、协调国家商务部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新疆承接东部地区纺织服装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11、安排资金对纺织品服装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给予支持,对通过西行国际货运班列出口的运输费用给予支持。
12、鼓励国内有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为新疆纺织服装出口提供国际仓储、物流分拨配送、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国际清关等服务。
13、协调国家商务部推进上海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可行性研究工作,争取有利的关税等贸易政策,扩大新疆纺织品服装向中亚等国家出口。
14、建立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与银行合作开展纺织服装企业融资增信等服务。
15、进一步扩大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基金规模,推动重点园区及重点项目开展股权投融资和PPP;推动融资租赁,降低纺织服装企业投资成本。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6〕346号
(一)享受补贴的企业资格。一是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的企业,都可以申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二是享受补贴的企业必须在自治区纺就办备案。三是享受补贴的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必须要在20人以上,新疆籍员工比例要高于50%。
(二)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出疆纱线、织布类产品的运费补贴。32支以下的棉纱,南疆每吨补贴900元,其他地区补贴700元;32支以上的棉纱,南疆每吨补贴1000元,其他地区补贴800元;60支以上棉纱不分地域全部每吨补贴标准再增加100元。棉布类产品不分地域全部每吨补贴1000元。对2016年10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企业生产的32支以下棉纱,补贴标准减半。
2、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对毛纺、麻纺纱线类产品,南疆四地州的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区补贴800元;毛纺麻纺布类产品均为每吨补贴1000元。
3、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南疆四地州按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其它地区按3%给予补贴。
4、电费补贴。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补贴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
5、贷款贴息。对纺织服装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南疆四地州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南疆四地州的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对其他地区给予1.5%贴息,纺织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标准率降低0.5%。
6、岗前培训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纺织、化纤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50%补贴;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7〕7号
本办法所称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从疆内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中筹集,专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项目形式,全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和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贷款风险补偿、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等。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符合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丝绸、针织、服装、印染、化纤业、产业用纺织品及纺织教育、科研、设计、质检、营销等行业的企业。同时,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高于60%。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对纺织、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中央返还的20%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拔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对就业容量大的服装、针织、家纺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中央返还的60%部分,以专项资金形式拔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
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或项目填补产业空白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厂一策”。
四、国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五、新疆企业IPO绿色通道政策
中国证监会签署《关於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进一步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对符合要求的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即在不降低标准的条件下,给予新疆企业上市、发行、挂牌优先支持。另外,证券公司“一对一”帮扶新疆上市公司。
享受IPO绿色通道的新疆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企业。2.最近一年在新疆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或企业新聘用新疆当地户籍员工不低于200人;或者对新疆贫困地区县(乡)及兵团困难团场和贫困团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