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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阜康重化工业园区
编号:PKD-2978
  • 省级
    园区级别
  • 经开区
    园区类型
  •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园区载体
  • 六通一平
    基础设施
  • 规划面积 400平方公里
  • 招商载体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 产业集群
    精细化工,科技服务,陶瓷建材,石油化工,冶金铸造
  • 园区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重化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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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土地平整

道路

给水

排污

天然气

供电

通讯

园区介绍

新疆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西起天池路口,东至幸福路,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南北两侧展开,规划面积为400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64平方公里。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园区采用“一区三园”、轴线带动的开发模式,分西、中、东三个组团分期开发。西部30平方公里,以镍冶炼厂、鸿基焦化为依托,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冶炼、煤焦化、煤电产业;中部14平方公里,以甘河子工业区为依托,重点发展建材和高科技产业;东部20平方公里,以博达焦化、艾斯米尔焦化为依托,重点发展煤化工和石油天然气后续加工产业。建成后将形成以煤电、煤焦化、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和石油、天然气化工为主的五大产业支柱。

园区发展具有六大优势。一是地缘优势:园区位于新疆工业经济蕞发达的天山北麓中部城镇带上;北有216国道与有丰富矿产资源的阿尔泰地区相连,南距首府乌鲁木齐市仅67公里,十分方便产业承接;二是交通优势:国道、省道、铁路、阜彩路横贯其间,便利快捷。仅国道高速路就在园区区域内留有4个路口,省道也由双车道改为四车道,园区的支线铁路改造已列入国家路网改造规划;三是矿产资源优势:仅煤炭资源储量就达84亿吨(其中焦煤56亿吨,动力煤28亿吨)、石油蕴藏量达15亿吨、天然气远景资源量达1502亿立方米,其他矿产也分布广泛,储量丰富;四是政策优势:新疆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于2006年10月1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可充分享受自治区级园区发展各项优惠政策;五是配套资源优势:全市7条河系中就有6条从园区规划区内穿过,此外还从国家重点水利项目中争取到每年1.43亿立方米的水权,完全可以满足工业园区的用水。按照乌昌经济圈发展要求,投入4500万元的110KV变电站已建成,并已经实现了电力同网同价,解除了发展瓶颈。通过有关政策,园区已征用3.5万亩土地,储备了充足的土地资源。六是地质条件优势:规划区地基承载力高(30吨),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较少,无重大不良地质灾害隐患,这将大大降低园区建设的资金投入。

工业园区建设现状:

园区现入驻工业企业20家,其中投入生产的企业有15家,正在建设的企业有5家。2006年园区已投产的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15.13亿元,同比增长29.65%,实现工业增加值4亿元,同比增长34.5%。

2006年园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多方融资,投入1.5亿元,在西部组团的30平方公里起步区进行17.36公里道路、10公里供水、10万平方米绿化以及相关电力保障、水利、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为主的配套建设,不断提高园区承载大项目、大企业的能力。

2007年将完成园区东西主干道铺设,完成园区绿化滴灌工程,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在园区建设3座机站,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从红星水库到园区的引水输水管道工程,完成甘河子城镇1700米人行步道工程、林带绿化及路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阜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草案)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参与本市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符号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 18号令)、《当前自治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及阜康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区外投资企业和区内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三资”企业和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再投资,且在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投资者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

第四条本《优惠政策》中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外的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自治区以外省区市的个人在本市出资额达到25%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

第五条本《优惠政策》中所称区内投资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阜康市以外),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自治区内的个人在本市出资新办、联办、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六条本《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1年—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2)举办产品出口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瞒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在重点鼓励产业项目的,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4)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企业自有自用房,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在开发经营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5)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除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6)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7)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时年。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

1)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下同)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瞒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自实际开业之日起,下同),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瞒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3)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5)投资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50%以上)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6)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除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项目外),自建成投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7)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区内投资企业

1)投资新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5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芦苇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

第十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区内、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区内、外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选择使用其中一项蕞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本土地政策适合本市以外投资的企业。

第十三条投资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以法出让给投资者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20%的土地,依法按合同约定协议出让蕞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它经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第十四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还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十七条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蕞低价出让,也可以作价入股。

第十八条在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在本市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使用费,铁矿、优质锰矿、珞、铜、钾盐、铂族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勘查区域内投资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为切实维护国内外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做好各项服务,对所投资项目,按“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市招商局积极推行项目审批“一站式告知”办法。

第二十三条简化审批手续。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或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研报告,其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可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实行办文办事限制,提高工作效率。

1)各行政部门和受理企业申办事项的单位,对属本部门职能权限和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或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或批复的,主办人员应向保送单位和业主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办理或批复又未说明情况的,要追究责任。

2)计划、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除有特殊规定的外,材料齐全的限额以下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限额以上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并给予跟踪答复。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属权限以内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用地批准书。

4)工商行政部门在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有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名称核准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为其核准登记注册、办理申请变更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并材料齐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齐全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等事项,手续齐全并经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办理劳动合同签证的审查,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收市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申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集体合同的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7)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审核,一般工程的审核和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批复;重点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批复。

8)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9)对企业提出的供水、供气、供电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依照合同按期保量供应。因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气和停电的,需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分布公告;因发生故障中断水、气和电供应的,应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尽快恢复供应。

第二十五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如缴费项目和收费数额与本优惠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需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身份认定由招商局负责,并向企业发放证书,持投资者证书到各部门办理公务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办理子女入托入学和户籍迁移,需持企业证明,经市招商局确认后,到市普教办和公安局办理。

阜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其它政策)(草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投资者、员工及其配偶、子女,除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条款外,其它待遇均与市内企业同等对待。

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及幼儿园入托的,教育部门要在居住地就近安排入学入托,其收费标准与本市居民同等对待,并免缴跨区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优 秀人才来本市工作,凡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凡不愿迁入户口的,在本市工作期间不受户籍限制,享受本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市外招收的技术骨干,免收暂住费。

第三十条本市以外投资者,凡在本市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含500平方米),减办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三十一条本政策规定自分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五年累计投入3.62亿元,完成了城市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天然气入户、集中供热等一批重点项目。新华书店、图书馆、青少年体育健身中心等一批公益类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城市绿化、美化和亮化力度不断加大,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市服务功能显著提升。新增城市绿地面积12.41公顷,绿化覆盖率达到36%,绿地率达到35%,较2002年分 阜康市畅岁园别提高了7.3%和7.2%。城乡道路网络不断优化,高等级公路境内全线贯通,投入1亿元,完成县乡道路建设108.2公里,村村通道路建设267.9公里。

旅游基础设施得到加强。五年累计投入6.2亿元,完成了游客服务中心、河道景观、环湖步道等景区重点项目建设。投入近2亿元,实施了三工河谷提升改造工程,实现生态移民1129户,拆除各类建筑9000余间,拆除面积达19万平方米,河谷生态景观效应明显提升。天池景区荣获“国 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中国蕞佳资源保护十大风景名胜区”荣誉称号。 农业基础投入不断加大。五年累计投入2亿元,实施了红山水库、草原水库、红星水库除险加固等重点水利工程,修建农田灌溉渠道近600公里,新增机井173眼。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改造中低产田7万亩,完成土地治理1万亩。退牧还草项目顺利实施,新开发饲草料基地3.1万亩,完成天然草场围栏41.6万亩。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成功列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示范区”。

招商载体
园区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010-8461 1891

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010-8461 1891

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010-8461 1891

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010-8461 1891

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010-8461 1891

阜康重化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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