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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14
16:25

为推动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据《新疆招商引资实施若干意见》及《霍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开发区优惠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注册的,符合国家政策和区域经济功能定位的生产型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国有、集体、合作、民营等工业企业。

二、适用原则

2002年1月1日起入区企业,执行本办法,原入企业执行原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开发区入区企业提供“六通一平”(通水、通电、通暖、通讯、通路、排污、土地平整)的土地,并协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业务,鼓励中外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

2.投资者使用开发区内的土地、土地出让年限最长可达70年,其中工业、文化、教育、卫生项目一般不超过50年,从事商业、娱乐、旅游一般不超过40年,从事房地产经营用地最多不超过70年。

3.国内企业可将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资条件经县政府审批后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从事开发建设。

4.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在出让合同期内,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赠予、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5.区外投资者按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20年以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土地租金)。

6.投资者收购区域内的小型企业,5年内缓交土地出让金,收购属破产的小型企业,8年内缓交土地出让金。

7.投资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允许按基准地价分期缴付。

(二)税收政策

1.区外投资者在区域内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期满后5年内(含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2.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专门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3.外商投资者在区内自建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或购置之日期免征房地产税5年。

(三)其他

1.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供应。

2.在区域内建成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需申报出口经营权的,由开发区经济贸易招商局协助申报小额出口贸易权。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项目、环保、文化卫生公益事业的区外投资企业,经管委会认可的可按基准地价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减征50%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该地段的基准价征收。

4.开发区将对投资企业实施“积极地不干预”政策,除正常缴纳税费和履行有关协议外,不接受管委会审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收费、摊派、审计和处罚。使企业拥有最大的自主空间。

5.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及后续服务,推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并由经济贸易招商局实行代理。

6.开发区将为投资者提供:

一幢楼办公: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手续均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内办理,实行事不出楼。

一个窗口收费: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许可证制度,在管委会办公楼内统一收缴。涉及有关罚款通过管委会。

(四)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自治州、霍城县优惠政策外,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五)本办法2002年3月1日起实行。

(六)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贸易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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