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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纺织工业城”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6/13
11:22

阿克苏地区“纺织工业城”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推动阿克苏“纺织工业城”新建纺织企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新建纺织产能优惠政策

新建纺织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每建成1万锭(最低规模不小于5万锭),由地方财政列支,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补助;每建成一个规模化织布印染项目(1000万米/年),由地方财政列支,一次性给予250万元补助。

二、土地优惠政策

新建纺织项目用地按照国家45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执行,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建设。

三、税收优惠政策

新建纺织项目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发展实际给予支持。

四、电价优惠政策

对入驻“纺织工业城”的纺织企业,均执行0.36元/度的工业优惠电价。

五、纺棉保障政策

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求,入驻企业在建成规模5万锭以上(含5万锭)的,配置轧花厂一个。

六、金融支持政策

对入驻的纺织企业,地方政府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纺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七、人才培训扶持政策

确定地区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纺织专门人才定点培训机构,入驻纺织企业所需专门人才由企业提出培训计划,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定向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八、企业用工优惠政策

入驻纺织企业,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少于50%的企业,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地方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三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地方政府对企业录用的本地员工提供教育管理服务;对企业所需特殊人才的引进,由地方政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本优惠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阿克苏地区行署授权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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