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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6/09
10:34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自治区新政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奎屯开发区投资建设、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凡对奎屯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并经奎屯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开发区外建设在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二)疆外投资占25%以上,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高新技术企业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疆外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疆内投资者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高新技术企业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5年给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100%的财政补贴,5年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建设期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鼓励类产业,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疆内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全额财政补贴。

(四)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的50%的财政补贴;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00%的财政补贴。上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上项目,形成的新的生产能力,所缴纳的增值税,可根据投资额按比例享受3年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的财政补贴。

(五)开发区工业用地,按奎屯市土地标定地价执行标准的33%征收;商贸用地,按奎屯市土地标定地价执行标准的70%征收。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交40%土地出让金;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免交60%的土地出让金。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报市人民政府享受特殊政策。

(六)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城市配套费减按奎屯市现行标准的50%征收。生产性企业免交社会公益性费用。

(七)对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用净额达150万元以上的,按留用净额的5%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八)对项目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按奎政发[2002]40号《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九)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或本政策未涉及到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前执行原政策未到期的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到期满。

(十一)本政策由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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