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切换
新闻
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08
1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工业经济发展新平台,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结合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二章 重点鼓励产业

第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加快发展精准农业、新型工业、商贸旅游业的实际,将以下产业列为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重点鼓励产业:

1、农、林、牧、果、蔬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2、制造业。

3、各种新型环保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制、开发及生产。

4、生态工程,高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项目。

5、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厂房建造,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建设。

6、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7、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信息、电力、通信等社会事业。

8、现代物流、连锁、配送及服务业。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四条:本优惠政策中关于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长使用期限界定。

第五条: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35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的建设基金;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亩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

第六条:前三家入园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第二章第三条范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第三章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第四家至第十家入园企业,资额度达不到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50%的建设基金。

第七条:由我县搬迁入园的前三家生产加工型等企业,经园区企业入驻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由政府配套80%的建设基金。

第八条:凡在园区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外商独资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入园企业取得所用土地使用权后,在6个月内启动建设,两年内未完成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无偿收回用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园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型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所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在我园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来我园区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草原使用费。

第十八条:企业在我县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欢迎国内外客商投资园区二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后可优先取得所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及其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贡献较大的企业及经营者,县委、县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法人重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办理相关手续,由客服中心无偿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县投资者兴办本意见中重点鼓励产业,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来园区投资的企业可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和田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洛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和田地区北京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